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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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确保制修订标准的科学、公正,结合我区质量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各单位、院校、研究机构、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 以市场为导向,公平、公开、透明;
(四) 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
(五)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促进科研、生产和应用。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一)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领 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行业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 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综合考虑我区质量应用特点,制定严于或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 体代号(TQA)、发布顺序号(XXXX)、发布年代号(XXXX) 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TQA三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T/TQA XXXX—XXXX。
T/TQA×××-××××
发布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会设立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团标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家组成。团标委的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五)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团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九条 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由团标委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团标委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负责人、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 编写组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 4 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三条 编写组向团标委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团标委秘书处。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编写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审查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十四条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团标委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团标委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本会团标委存档。
第六节 复审
第十五条 团标委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 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复审结果由团标委秘书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与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的。
第七节其他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本会团体标准为指导性标准,供行业内机构、企业或个人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 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 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章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