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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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西藏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质量标志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西藏名牌工业产品和名牌特色产品(以下简称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西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在其广告、铭牌、包装物、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但必须注明所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的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西藏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由自治区质量协会负责核发。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尺寸、西藏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公众信息网http://www.xzzj.gov.cn。
第五条 获西藏名牌(工业)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西藏名牌产品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西藏质量协会秘书处指定或授权专门机构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西藏名牌产品标志,供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选用。
第七条 企业使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无误,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 西藏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西藏自治区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市)质量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暂停直至撤消该产品西藏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投诉举报强烈的;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未获得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西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西藏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冒用、伪造、转让名牌标志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向质监部门举报,对举报查实的进行适当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