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西藏自治区质量协会门户网站!

logo

西藏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浏览量: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质量振兴事业,学习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同时表彰在我区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绩效的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西藏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
 
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示范企业或组织授予的我区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为企业服务,遵循政府质量奖核心价值观,根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维护政府质量奖的权威。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企业也可以将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整合管理体系的实际绩效委托评价。委托评价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同步进行。推荐示范企业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现场评审专家组的评分结果,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产业分布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奖项,报西藏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审定批准。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企业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重新评审。企业委托评价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从事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由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设在区质量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长期从事质量管理与研究的有权威的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推荐授奖企业名单,并决定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协会组织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践政府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拟定、修改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培训、评聘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教育水平: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 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与评审方法专业培训,并取得评审员资格证书;
 
4、 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 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善于与人交往、沟通,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独立工作能力;
 
6、 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评审人员,由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负责确认发证,同时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对评审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评审时结合本区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六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审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西藏自治区境内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分为委托评价与参与评奖两种。参与评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近三年内,质量管理方面在本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4、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5、由各地(市)质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提出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地区推荐企业。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西藏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所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区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申报企业可自愿申请政府质量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自我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做出转入资料评审和程序、退回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用户评价。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将对其进行第三方的用户意见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资料评审。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提出资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体现从申报资料中反映出的企业突出优势与改进空间。根据资料评审专家组提出来的资料评审报告,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确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委托评价的企业在资料评审后可直接转入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审。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组对确定转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及委托评价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评审企业在追求政府质量奖标准所确定的目标中实际取得的绩效、突出的优势、改进机会进行评价。评审组将评价结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评价报告。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四条审定。 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审定会议听取并审查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
 
第八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并积极推荐参加全国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监督检测情况等证实性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按评审程序实施用户评价及现场评审。对在四年内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区内、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给予再次授奖。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
 
1、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 国家、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如实提供事实与数据,不得向评审组织或评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或礼品。申报材料明显不实者,评审办公室将不予受理或不再进入下一道程序。现场评审阶段如发现接受评审的企业有意提供虚假事实与数据者,相应项目的评价按零分计算。如发现有馈赠行为立即中止评审。
 
第三十四条建立评审组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政府质量奖工作委员会。
 
第十章 奖励
 
第三十五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金、奖杯和证书,并在区级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区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六条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企业的招投标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注明获得政府质量奖的时间和有效期。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